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双推双评三全程”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也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的提出和接受
第四条入党的宣传教育和政治引导。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将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纳入教职工入职教育和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之中,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做到政治上引导、专业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及时启发,重点培养,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的条件。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七条 入党申请的接受。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支部书记或其他支部委员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背景情况等,帮助其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点,指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谈话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被党支部研究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申请入党人。其基本条件是:入党信念坚定,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各方面能起到表率作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入党申请人一般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坚定、动机端正、态度积极、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基本程序是:
(一)党员推荐。推荐对象必须是已提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符合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参加推荐人员为本支部党员,可通过会议推荐、党员单独或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会议推荐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员单独推荐或联名推荐可随时进行。被推荐人应当获得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的推荐。
(二)群团组织“推优”。群团组织对入党申请人做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确定推优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向党支部推荐。28岁以下学生或教职工入党申请人由团组织进行推优,教职工超龄脱团、但是工会会员的由所在基层工会组织进行推优。
(三)党支部研究确定。党支部要对党员、群团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的核查了解,由支部委员会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四)公示。党支部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上级党组织备案。公示无异议的,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议。审议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思想水平较高、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内生活经验丰富的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定期填写培养考察情况和培养考察对象的主要表现,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存在的不足等;
(四)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把思想教育贯穿发展党员全过程,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两学三吸纳四必谈”(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吸纳参加学习研讨、吸纳参加主题活动、吸纳参加组织生活,中央、省委出台重大决策部署时必谈,发生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时必谈,进入培养发展的重要关口时必谈,发现思想疑虑时必谈),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提高思想觉悟,端正入党动机,自觉用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应主动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每季度根据培养情况,及时给予入党积极分子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要通过个别谈话、群众座谈、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素质、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各分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并及时、主动向现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新生入学、新进教职工入校前已被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所在党组织。所在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审查合格后可接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校党校统一部署、各分党委(党总支)具体实施,每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及时确定参训人员,指派一名负责同志带队参训,并组织好培训中的一些管理工作。
培训结束后,校党校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不合格者酌情参加下期学习。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所在党委(分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
(三)团员申请入党,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非团员教职工申请入党,没有经过工会组织推优的。
(四)在校学生最近一学期综合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本班前1/3的,或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间有成绩不及格的,或入校以来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的。
(五)学生综合表现不积极、不突出,未获得院系及以上级别荣誉奖励的;教职工最近一次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格次的。
(六)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时,有三分之一及以上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七)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受过违规违纪处分的,教职工存在教学事故或违反师德师风问题情形的。
第十六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必须通过党员、群众的评议,以“双评”确定发展对象。基本程序是:
(一)拟定评议对象。支委会依据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拟定评议对象。
(二)评议方法。
1.党支部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支部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一般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2/3。根据需要,党员评议、群众评议可分别进行。
2.入党积极分子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进行现场评议。
3.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履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等次分为“优秀”、“一般”、“差”。
(三)评议结果运用。
1.综合评价“优秀”过半,且单项被评为“差”的票数不超过20%的,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2.未列为发展对象人选的,根据评议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教育,继续为其加入党组织创造条件。对于综合评价“差”的票数超过50%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四)公示。党支部将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人选报所在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进行政治审查。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所在党组织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进行短期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由校党校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以及党和国家近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决议及重要活动精神等。
培训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不合格者酌情参加下期学习。没有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调入或考入我校的发展对象,程序完备、材料完整且培训合格不超过半年的继续认定为发展对象。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党支部应召开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座谈会并做好书面记录。学生发展对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人员一般应包括其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同学和宿舍成员代表等党员、群众共8-10人;教职工发展对象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参加人员一般应包括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同事和教职工代表等党员、群众共8-10人。党支部应引导参加座谈人员就发展对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培养前后工作学习比较、努力方向以及对能否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各方面表现,结合政审结论、党校培训成绩和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对每个发展对象提出能否入党的综合考察报告。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制定拟接收预备党员计划,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要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毕业学期不予发展。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委预审。各分党委对列入接收计划的发展对象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根据需要听取校纪委、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各党总支的接收计划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预审的主要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接收入党申请谈话记录、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材料(包括:党员推荐表、群团组织“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培养期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发展对象推荐简表、个人自传、学习成绩单和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本人及直系亲属政治审查材料、政治审查结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党支部关于本人能否入党的综合考察报告、拟接收预备党员公示结果、《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等。
各分党委(党总支)的接收计划名单和预审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党委组织部汇报,校党委组织部指派专人对接收计划和发展过程材料进行复审。
第二十四条 接收计划公示。接收预备党员计划复审合格后,分党委(党总支)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党支部对每名发展对象公示情况形成结果报告,分党委(党总支)对总体公示情况形成结果报告。
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意见较多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没有反对意见或对反映意见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发展对象,以分党委(党总支)为单位持总体公示情况报告到党委组织部统一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五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在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不留空格,不许涂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六条 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会、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可以召开。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表明意见。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宣布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
(七)发展对象就支部大会决议和下步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上报和审批。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设置分党委的,由分党委审批;设置党总支的,由校党委审批。
分党委具有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报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集中审批。
第二十八条审批前谈话。党委(分党委)在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将谈话内容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分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经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总支审议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内,加盖党总支印章,党总支书记签名或签章。
党委(分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接收预备党员的“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加盖党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
第三十条 上级党组织备案。各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后,应于七天内将审批的预备党员名册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批准后,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向预备党员讲明党内有关生活制度、交纳党费的规定和党支部近期主要工作等,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及时将校党委批准或备案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宣誓程序一般为:
(一)奏(唱)《国际歌》。
(二)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
(三)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四)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党小组、党支部每季度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进行一次讨论、分析,形成考察意见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条件。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延长预备期: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甚至退步,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比较严重的缺点和错误,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存在其他经群众评议、党支部认可的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问题。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委(分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制定预备党员转正计划;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所在党委(分党委)审批。
主要程序如下:
(一)本人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一周内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本人未及时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提醒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如果经党组织教育后,仍不提交转正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报所在党委(分党委)批准,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支委会依据转正申请书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和预备期期间的表现,审查其是否符合转正条件,对其能否转正提出意见。
(四)制定预备党员转正计划。支委会对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提出能否转正的综合考察报告,制定预备党员转正计划,提交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审查批复。
(五)公示。经批复同意、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情况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公示无异议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和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基本程序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七)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支部应及时将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等材料报所在党委(分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党委(分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转正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和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相同。
党总支审议合格的,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名册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集中审批。
党委(分党委)审批同意的,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内注明党龄从何时算起,并加盖党委印章,党委书记签名或签章。
第三十七条 审批结果备案和宣布。各分党委(党总支)应于七天内将转正审批结果向党委组织部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将转正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各分党委(党总支)应当对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要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党员档案的管理。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发展、转正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不属我校管理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分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党员离职或毕业离校,应及时将组织关系及党员档案转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把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各分党委(党总支)要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各环节标准规范,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重视和加强党务干部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指定政治强、觉悟高、业务精的同志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党委组织部将按照校党委的要求,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分党委(党总支)每年年底要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做好发展党员分析,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四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分党委(党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发展程序做好发展工作,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典型案例要及时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河南工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院党字〔2016〕16号)同时废止。